国家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考核办法-佛山陶瓷学会

国家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考核办法

日期:2014.06.11

  近日,记者从国家环保部官方网站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的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正式确立。

  据悉,该《考核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而成。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前者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后者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实施情况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两种。其中,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项考核指标均采用百分制,并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据了解,针对全国各地大气污染程度不一的实际情况,《考核办法》规定,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据了解,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对未通过考核的,实行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