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节能 

11月1日起,在佛山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20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  2016-11-07

11月1日,佛山市环保局印发了《佛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于11月1日起实施,佛山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解读。对比之前佛山出台的举报办法,《奖励办法》适用范围更广、放宽了实名举报要求、举报方式也更多样化。市民可通过佛山市及各区环保局官方微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奖励办法》,如果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将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另外,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后,经人民法院审判,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举报人的举报涉及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佛山原有的《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奖励办法》分别于2006年和2013年制定实施,为何还要出台新的《奖励办法》?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原有的有奖举报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一方面,奖励适用范围狭窄,仅针对于违法偷排工业废水、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针对于目前处罚较为集中的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涉嫌环境犯罪等行为均未涉及。另一方面,之前的奖励办法对于举报人实名制要求较严格,制约了举报的积极性。

该负责人说,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市民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提高群众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市环保局在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

根据《奖励办法》,适用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有8种,其中包括: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等方面。